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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微信轉載引發的著作權糾紛
時間:2015年06月01日信息來源:本站原創 點擊:次
一場由微信公眾號“花邊閱讀”和“異見”起訴“釀名齋”和“文字撰稿人”著作權的侵權案件在深圳南山法院正式受理,新型著作權糾紛擺在了公眾面前。主要原因在“釀名齋”和“文字撰稿人”抄襲了“花邊閱讀”和“異見”的原創文章《談戀愛好難,我都不想干了》、《我執著,因為你值得》和《5座“種子”城市,誰將成為下一個直轄市?》。
案件最特別的地方在于原、被告雙方都有個共同的身份——“微信公眾號”。
微信公眾號著作權抄襲,作為網絡著作權侵權老問題的新表現,涉及合理使用,法定許可,默示許可,網絡服務商的責任等一系列問題。那么微信公眾號的轉載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或法定許可呢?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微信公眾號轉載他人作品的行為不能落入法律明文列舉的十二種合理使用情形,而且,由于文章轉載無疑會對原文造成替代效應,因此這種行為也難以符合“三步檢驗法”的要求。故而,微信公眾號的轉載行為不能構成合理使用。
微信公眾號未經授權轉載他人文章的行為應當屬于著作權侵權行為。具體地說,微信公眾號的轉載行為會侵犯著作權人的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經濟權利。如果沒有標明作者及出處、改頭換面冒稱原創、甚至篡改原作的,還將同時構成對作者的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的侵犯。
那么一般我們微信朋友圈轉存轉發有沒有涉及侵權呢?個人微信用戶的朋友圈轉發行為一般不以營利為目的,對著作權人不存在經濟損害甚至于還會起到傳播和推廣的效果。這也保證了微信平臺的正常運作和信息的有效傳播。
那么公眾賬號的轉載和個人微信號的轉載存在什么差異呢?
首先,微信公眾號的轉載不屬于微信的通常功能,對此文章作者不能當然地預見。而且,目前微信公眾號的大規模抄襲已經出現了“工業化”的趨勢,一些原創作者和原創公眾號的文章在發布的第一時間,就被一個甚至多個抄襲號同時抄襲、擴散。一些品質好的原創公眾號甚至被改頭換面之后整體“克隆”。這些情形顯然都不是作者可以預見和可能同意的。
第二,抄襲泛濫將扼殺原創的積極性。相比于堅持原創的作者和公眾號,“集百家之所長”的抄襲號更容易在短時間內積累起大量粉絲。隨著粉絲規模擴大,為公眾號帶來社會影響力同時,也正在以廣告等形式轉變成可觀經濟收入。如果這種“1人原創,99人抄襲”的情形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將勢必降低作者原創的積極性,在微信平臺上傳播的優質原創內容也會越來越少。
基于以上兩點,應當認為即使作者沒有在文章中標明“禁止轉載”,微信公眾號的擅自轉載行為也不能構成默示許可,而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合理的使用微信品臺,保障自身品牌權益的同時,如何預防他人的侵權和保障自身的權益,擴大品牌的影響,注意保護自身著作權及維護自身權益是公眾微信號必須謹慎思考的。三多知識產權更多的為您企業的知識產權保駕護航。

(作者:佚名 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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