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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時詳解 隨堂通》書名是否侵犯“隨堂通”注冊商標專用權?

時間:2015年09月22日信息來源:本站原創 點擊:

據筆者了解,本案原告近年來曾多次以本案類似事實與理由在北京、江蘇等地起訴他人,甚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基本沒有被法院支持其訴求。最高人民法院不支持原告申請再審的主要理由之一是:涉案商標“隨堂通”的顯著性較弱,由于涉案商標具有“隨堂理解”的含義,將該文字使用于教材出版、教育培訓等領域時,因為具有指示服務內容的特點,不得禁止他人對服務類別做正當描述性使用。也尚無證據證明涉案商標經過長期大范圍的使用獲得顯著影響從而增加其識別力,因此涉案商標的保護范圍和強度均會受到相應的限制。

筆者認為各級法院對本案的認定和判決沒有問題,但對于涉案注冊商標“隨堂通”今后的命運表示擔憂:由于法院認定其作為商標的顯著性較弱,他人在相關教材圖書上使用該文字,依法屬于合理正常使用,非商標性使用,因此不構成侵犯其商標專用權。那么,其今后要么加強顯著性宣傳和使用,在相關公眾中樹立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否則該注冊商標今后難以在類似案件中被司法保護。

 

下附本案二審判決和最高法再審裁定,供各位保存參考。

 

【本案二審判決書】

江 蘇 省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決書

(2012)蘇知民終字第012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盛煥華。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世紀卓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延邊教育出版社。 

上訴人盛煥華因與被上訴人北京世紀卓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卓越公司)、延邊教育出版社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通中知民初字第01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3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盛煥華及其委托代理人陳俞吉,被上訴人卓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學慶,被上訴人延邊教育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楊玉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盛煥華一審訴稱:其是第4919016號注冊商標“隨堂通”的合法持有人,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其也已合理使用該商標,使該商標取得顯著特征。近期,其在互聯網上發現延邊教育出版社非法編輯、出版和卓越公司宣傳、銷售的《課時詳解 隨堂通》(化學必修2)(書號:ISBN978-7-5437-5936-7),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延邊教育出版社和卓越公司的侵權行為分別如下:一、延邊教育出版社的侵權行為表現為:1、延邊教育出版社在其出版的圖書封面最顯著位置及扉頁、版權頁、前言、封底、書脊、圖書條形碼貼簽等多處廣泛和突出使用“隨堂通”標識,屬于商標意義上的使用,構成商標侵權。2、延邊教育出版社在被控侵權圖書上用加注副標題的形式突出使用“隨堂通”標識,侵犯了其注冊在“加副標題”服務上的商標專用權。二、卓越公司的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1、卓越公司開辦的網上商城卓越亞馬遜網上書店(www.amazon.cn)將“隨堂通”設置為圖書分類、檢索、查詢、宣傳與導購的關鍵詞,卓越公司作為專營圖書與音像為主的大型電子商務網站,經營中理應對銷售的商品履行事先審核的義務,其未履行該審核義務,發布、宣傳、銷售了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圖書,并在客觀上放任侵權行為的持續發生,構成商標侵權。2、卓越公司系延邊教育出版社的圖書網絡經銷商,與延邊教育出版社是利益共同體,構成共同侵權,應與延邊教育出版社承擔連帶責任。3、卓越公司在網絡宣傳與銷售侵權圖書過程中的價簽、查詢頁面、訂單信息、發票及外包裝材料等廣泛使用“隨堂通”,客觀上起到明確指示區分商品來源功能與作用,即商標性使用,亦構成商標侵權。4、卓越公司在網絡上大量宣傳、廣告、發布與“隨堂通”有關的教育圖書等教育信息與出版物資訊及相應圖片,將侵權商品展示在網站,同時開展在線提供出版物即“隨堂通”圖書網絡銷售業務,這些發布、宣傳、銷售的服務行為屬于侵犯其“隨堂通”商標核準在“提供在線電子出版物”服務上的侵權行為。綜上,延邊教育出版社與卓越公司未經其同意,擅自將“隨堂通”標識、字樣用于圖書出版、宣傳和銷售,行為明顯誤導消費者,特別是以中小學生為主要讀者對象的消費者,從而使相關公眾產生市場混淆,侵犯了其作為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權利,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責任。請求法院判決:1、卓越公司立即停止在卓越亞馬遜網(www.amazon.cn)對涉案圖書《課時詳解 隨堂通》(化學必修2)(書號:ISBN978-7-5437-5936-7)的電子商務形式的宣傳與銷售,屏蔽涉案侵權網頁;2、延邊教育出版社停止對涉案圖書的編輯、出版、發行;3、卓越公司在《人民日報》及卓越亞馬遜網(www.amazon.cn)上刊登《致歉公告》,消除影響;4、延邊教育出版社在《中國教育報》及網站(www.ybep.com.cn)上刊登《致歉公告》,消除影響;5、卓越公司、延邊教育出版社共同賠償包括調查取證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1萬元,并共同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本案再審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3)民申字第93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盛煥華。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延邊教育出版社。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北京世紀卓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再審申請人盛煥華因與被申請人延邊教育出版社、北京世紀卓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簡稱卓越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蘇知民終字第1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盛煥華申請再審稱:1.延邊教育出版社在涉案圖書上使用“隨堂通”字樣屬于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延邊教育出版社將“隨堂通”字樣用于其出版的涉案圖書上,雖然是圖書名稱的一部分,但這種突出使用方式客觀上已具有商標的意義即指示來源,相關公眾會將其與商品來源相聯系,因而具有商品來源的識別意義,并非描述性使用。2.延邊教育出版社在編輯、出版發行的涉案教輔圖書上使用“隨堂通”標識已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3.卓越公司在提供圖書查詢服務、商品交易文書以及在網上書店設置關鍵詞等行為中使用“隨堂通”文字已構成對申請人“隨堂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卓越公司提交意見稱:1.盛煥華關于卓越公司侵犯其“隨堂通”商標專用權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2.卓越公司銷售的涉案圖書有合法來源,即使涉案圖書被法院認定為侵權,卓越公司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盛煥華關于卓越公司與延邊教育出版社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

延邊教育出版社未提交意見。

本院認為:首先,涉案商標“隨堂通”的顯著性較弱。由于涉案商標具有“隨堂理解”的含義,將該文字使用于教材出版、教育培訓等領域時,因為具有指示服務內容的特點,不得禁止他人對服務類別做正當描述性使用。此外,也尚無證據證明涉案商標經過長期大范圍的使用獲得顯著影響從而增加其識別力。因此涉案商標的保護范圍和強度均會受到相應的限制。

其次,延邊教育出版社對“隨堂通”文字的使用系在先的正當使用。延邊教育出版社的被控侵權行為發生于2005年8月,早于涉案商標的申請注冊時間,延邊教育出版社沒有侵害商標權的主觀意圖。同時,由于圖書類商品的特點,以及涉案商標并未獲得顯著識別力以致于公眾將“隨堂通”與其建立固定聯系,延邊教育出版社對其在先使用商標的延續使用,并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延邊教育出版社并未侵害盛煥華對涉案商標的商標權。

最后,鑒于將“隨堂通”設置為關鍵詞等行為系延邊教育出版社在圖書上使用“隨堂通”文字的正常延續,原審法院認定該行為亦未侵害盛煥華的商標權并無不當。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盛煥華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盛煥華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夏君麗

                             審  判  員   殷少平

                              代理審判員   馬秀榮

                              二○一三年十二

(作者:佚名 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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