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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的異議如何提出?

時間:2018年08月27日信息來源:互聯網 點擊:

與對國內注冊商標提出異議(以下簡稱國內異議)的程序相比,對國際商標注冊提異議(以下簡稱國際異議)具有如下特點:

一、提出異    ·議所依據的公告不同

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對國內商標提出異議,依據的是國內商標公告。

《馬德里協定》第三條規定:“在所有締約國內該公告應被視為是完全充分的,而且申請人不得要求任何其他公告”,這里所說的公告是國際注冊公告。根據《馬德里協定》的上述規定,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做出規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商標國際注冊有關事項進行公告,商標局不再另行公告。”我們從來沒在國內商標公告上見到過國際注冊商標,因為國際注冊商標在國內不公告,對國際注冊商標提異議,依據的是國際注冊公告。

為什么國際商標注冊在國內不進行公告呢?原因很簡單:商標局沒有足夠的時間審查國際異議。《馬德里協定》第五條第(2)款規定,各締約方的主管機關“應在國家法規定的期限內,并最遲于自商標國際注冊或根據第三條之三提出延伸保護申請起一年結束前,將其駁回通知國際局,同時說明全部理由。”由此看出,各主管局的審查期限為12個月。在當年紙質申請的時代,從國際局寄出國際注冊申請到商標局完成審查需要半年以上的時間,排初審公告需1個多月的時間,異議期還需加上3個月,如果有申請人提出異議,還要經過錄入掃描計費分文等流程,當異議申請到達審查員的時候,時間很有可能超出過12個月的駁回期限,所以在國內公告國際注冊商標是不現實的。歷史上確實也做過短暫的嘗試,但是最終還是放棄了這種努力。

也許正是由于上述問題的存在,《馬德里議定書》有了比《馬德里協定》更人性化的規定,根據《馬德里議定書》第五條第(2)款(c),“當對給予保護而提出的異議可以導致駁回時,駁回可以由締約方局于十八個月期限屆滿后通知國際局。對于某項國際注冊,此類局可在十八個月期限屆滿后通知駁回,只要已在十八個月期滿前通知國際局有可能在十八個月期滿后提出異議,并且基于異議的駁回通知是在異議期屆滿起一個月期限內,以及在任何情況下不晚于異議期開始之日起七個月之內發出的”。

根據《馬德里議定書》的規定,基于異議的駁回可以在審限之后發出,大大方便了主管局的工作,那么是否在國內公告國際注冊商標的時機已經具備了呢?這是個有趣而富有挑戰性的問題,還是留待下次修改商標法的時候考慮吧。

二、異議提出的期限不同

對國內商標提異議,期限是自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對國際注冊商標,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自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商標公告》出版的次月1日起三個月內,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異議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

對國際注冊商標提出異議的期限顯然比對國內注冊商標提出異議的期限長,為什么這么規定呢?因為早期的《國際商標公告》只有紙質版本,申請人要么跟國際局訂閱,要么到商標局查閱,但是無論采取哪種方式,獲取國際注冊商標的信息都需要更長的時間,為了更好地保障異議人的權益,適當延長了國際異議提出的時限。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國際注冊商標提出異議的期限都是從某月第一日起,到某月最后一日止。

三、通知被異議人的方式不同

國內異議是由商標局直接被異議人送達異議答辯通知書,而國際異議是通過國際局轉發商標局基于異議的臨時駁回通知書。

四、異議審理的程序不同

國內異議是在商標局進行實質審查之后提出的,而國際異議是在商標局進行實質審查之前提出的。從時間上看,國內異議是審查的后置程序,而國際異議是審查的前置程序。

雖然國際商標注冊的異議屬于審查前置程序,但是卻要看審查結論的“臉色”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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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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