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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店商標侵權案警示網店店主 開網店莫侵權
時間:2014年04月12日信息來源:本站原創 點擊:次
被指未經授權 使用圖案標志
2012年底,流行美公司向高新法院提起訴訟稱,該公司“流行美”注冊商標遭淘寶網店經營者侵權,遂將該網店經營者和淘寶網一起列為被告,告上法庭。流行美公司稱,在淘寶網絡交易平臺上有一家“繡蘭閣”網店,未經流行美公司同意,在相同產品上使用“流行美”的LOGO及字體,使消費者混淆和誤解該店鋪是經流行美公司經營或授權的;公司還指出,網店店主使用公司的LOGO,為其網店吸引眼球、增加點擊率,實施不正當競爭。經投訴后,“繡蘭閣”網店對投訴拒不改正。
該公司還認為,公司多次向淘寶網投訴,淘寶網不履行網絡平臺經營者義務,不采取相關技術手段屏蔽侵權網店、處理侵權店家,致使流行美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為此,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實施侵犯流行美公司注冊商標權的行為,連帶賠償流行美公司經濟損失25萬元。
在訴訟過程中,網店經營者魏某向法院辯稱,“繡蘭閣”網店沒有使用“流行美”及玫瑰花商標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店面裝潢,更不會誤導消費者,故無侵害流行美公司商標權的行為。“繡蘭閣”網店對商品描述為流行美麗、流行美發是正當的產品介紹,不是使用流行美公司的注冊商標來誤導消費者。
原告到網店 購產品作證據
證據表明,2010年3月,流行美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流行美”文字及LOGO的商標注冊認證,商標局予以注冊。流行美公司向公證機構申請了證據保全,于2012年11月在“繡蘭閣”網店購買了3款相關商品。在公證員的監督下,對物品進行觀察、拍照及記錄。經流行美公司鑒定,上述3款產品與流行美公司銷售產品存在差異,均非流行美公司生產或授權指定供應商生產,屬假冒產品。
網店被判侵權 賠償原告1萬元
高新法院認為,判定被告的行為是否侵害商標權,應當根據被告的使用方式和目的及公眾對產品的來源是否會產生誤認、混淆來分析。網店經營者魏某在其經營的“繡蘭閣”網店出售頭發裝飾品,在商品上使用“流行美發專柜正品”、“流行美麗正品”、“流行美人”等文字描述,其銷售的商品與“流行美”商標核準使用的頭發裝飾品的同類,已達到使消費者混淆和誤認的標準,系商標法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故認定魏某在其經營的“繡蘭閣”網店使用與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流行美”字樣的行為侵害流行美公司商標權。
淘寶網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淘寶網的用戶提供交易平臺,商品信息均由用戶自行發布,淘寶網對魏某在淘寶網上注冊及銷售商品未收取任何費用,亦未介入魏某與他人的交易過程。淘寶網并無共同侵權故意,故不構成共同侵權。
據此,高新法院作出判決,判令被告魏某停止使用侵權圖案和文字,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萬元,淘寶網不承擔責任。判決后,各方當事人目前均未提出上訴。
2012年底,流行美公司向高新法院提起訴訟稱,該公司“流行美”注冊商標遭淘寶網店經營者侵權,遂將該網店經營者和淘寶網一起列為被告,告上法庭。流行美公司稱,在淘寶網絡交易平臺上有一家“繡蘭閣”網店,未經流行美公司同意,在相同產品上使用“流行美”的LOGO及字體,使消費者混淆和誤解該店鋪是經流行美公司經營或授權的;公司還指出,網店店主使用公司的LOGO,為其網店吸引眼球、增加點擊率,實施不正當競爭。經投訴后,“繡蘭閣”網店對投訴拒不改正。
該公司還認為,公司多次向淘寶網投訴,淘寶網不履行網絡平臺經營者義務,不采取相關技術手段屏蔽侵權網店、處理侵權店家,致使流行美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為此,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實施侵犯流行美公司注冊商標權的行為,連帶賠償流行美公司經濟損失25萬元。
在訴訟過程中,網店經營者魏某向法院辯稱,“繡蘭閣”網店沒有使用“流行美”及玫瑰花商標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店面裝潢,更不會誤導消費者,故無侵害流行美公司商標權的行為。“繡蘭閣”網店對商品描述為流行美麗、流行美發是正當的產品介紹,不是使用流行美公司的注冊商標來誤導消費者。
原告到網店 購產品作證據
證據表明,2010年3月,流行美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流行美”文字及LOGO的商標注冊認證,商標局予以注冊。流行美公司向公證機構申請了證據保全,于2012年11月在“繡蘭閣”網店購買了3款相關商品。在公證員的監督下,對物品進行觀察、拍照及記錄。經流行美公司鑒定,上述3款產品與流行美公司銷售產品存在差異,均非流行美公司生產或授權指定供應商生產,屬假冒產品。
網店被判侵權 賠償原告1萬元
高新法院認為,判定被告的行為是否侵害商標權,應當根據被告的使用方式和目的及公眾對產品的來源是否會產生誤認、混淆來分析。網店經營者魏某在其經營的“繡蘭閣”網店出售頭發裝飾品,在商品上使用“流行美發專柜正品”、“流行美麗正品”、“流行美人”等文字描述,其銷售的商品與“流行美”商標核準使用的頭發裝飾品的同類,已達到使消費者混淆和誤認的標準,系商標法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故認定魏某在其經營的“繡蘭閣”網店使用與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流行美”字樣的行為侵害流行美公司商標權。
淘寶網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淘寶網的用戶提供交易平臺,商品信息均由用戶自行發布,淘寶網對魏某在淘寶網上注冊及銷售商品未收取任何費用,亦未介入魏某與他人的交易過程。淘寶網并無共同侵權故意,故不構成共同侵權。
據此,高新法院作出判決,判令被告魏某停止使用侵權圖案和文字,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萬元,淘寶網不承擔責任。判決后,各方當事人目前均未提出上訴。
(作者:佚名 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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